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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者维权切记的有效期限 [打印本页]

作者: 小鱼妈妈-新垌    时间: 2008-3-6 10:55:41     标题: 劳动者维权切记的有效期限

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会不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即民间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笔者根据审判实践认为,涉及劳动者维权时效的主要时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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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L0 W8 x: u+ X" D& r

& A5 F6 V# I+ [3 Y* K  第二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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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 ^3 z# b! Y8 S

! R. M( g; x: |& V, D  第四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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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C8 C+ G# R! k; v: _  第五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3 q4 s  s3 \: a2 z

$ e: B: D- ]& l  第六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q2 U$ K: G. u4 K3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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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8 V8 N1 |; z: I& Q[ 本帖最后由 小鱼妈妈-新垌 于 2008-3-6 11:04 编辑 ]
作者: 东岸的明    时间: 2008-3-7 1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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