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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信息来自高州资讯网http://bbs.gz0668.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58079&extra=&page=41 S# U9 Y4 w \( r+ V5 I& k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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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0日,我市在互联网上获悉茂名市外事侨务局干部朱国瑜称其母亲古丽芳被人打死等情况的信息,市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当即作出批示,并成立由市分管领导和纪委、公安、信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协调处理工作组,展开调查处理工作。期间,工作组多次召开协调处理工作会议。2010年11月2日,工作组就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向上级作了汇报,并抄送茂名市外事侨务局。2010年11月22日,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作了处理。
, }+ ]3 P. B0 h自2010年6月至今,茂名市外事侨务局干部朱国瑜多次在互联网上反映其家因土地权属问题,与凌远国、刘家驹等人发生纠纷,称其母古丽芳被殴身亡未得到公正处理。近日,朱国瑜在互联网上发布遗书,引起社会关注。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 C: d) I6 j0 ?一、 关于反映古丽芳“被殴打致死”问题
4 v* p% a1 r/ R* d7 p% u2010年5月1日下午16时58分,高州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接报称古丽芳因屋地纠纷问题在某建筑工地被打,该局即指令北关派出所出警处置,将被古丽芳指认打她的汤小涛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依法询问,并委托法医部门对古丽芳的伤情进行鉴定,以治安案件立案受理,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办案单位经审查认为:汤小涛不承认殴打古丽芳,古丽芳陈述被殴打的部位与其伤情检验鉴定书记录的受伤部位不一致,没有证人指证汤小涛殴打古丽芳。因没有证据证实古丽芳的伤情是由汤小涛殴打致成的,对汤小涛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充分。2010年5月31日,办案民警依法组织朱国瑜夫妇、汤小涛、凌远国等人进行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后办案民警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j: O8 [% u+ R( v6 `% w高州市人民医院病历显示,古丽芳在2010年5月17日凌晨1时50分因“心悸、乏力4小时、不省人事2小时”被送到高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①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②急性脑血管意外,脑干梗塞;③冠心病;④左肺感染。古丽芳在住院治疗期间,于2010年6月2日18时10分死亡。+ B3 K* z3 G% r! l0 J, ^
5 a# H, S* j# h: _! }; j# w经朱国瑜签名同意,死者家属朱国瑜、朱国盛等人在场,茂名、高州两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法医技术人员在场,2010年7月14日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古丽芳的死亡原因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2010年9月6日,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法鉴中心[20102556]病鉴字第B6422号),鉴定意见为:“古丽芳符合因患心脏疾病引起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并分析认定“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已于2010年9月15日依法送达古丽芳的儿子朱国盛,朱国盛在告知书上签名。3 a# D' b8 r% G!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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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9日,工作组就朱国瑜反映的问题的调查情况向茂名市外事侨务局领导、朱国瑜、朱国盛等人作了通报。$ _& |: u1 v4 V' N( g- x
二、 关于反映朱家房屋“被强拆”问题/ C8 k5 D; `3 g( Q1 R
凌远国等三人共有的潘州东路162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与朱国瑜家的砖瓦平房(土地地籍登记占地面积为39平方米)相邻。据调查了解,凌等三人在报建房屋之前,曾与朱家商议购买其平房,后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买卖。凌等三人共有的潘州东路162号土地使用证面积为567平方米,实际建筑占地面积545平方米,没有占用朱家土地。至目前为止,朱家与凌等人在高州市潘州东路162号相邻的平房依然存在,并未拆除,不存在“被强拆”的事实。
$ E% Q& m3 P& g; J* n4 r* R三、关于反映“公务员、领导司机利用职权及官官相护”问题& c5 A9 ]& {. [- o5 g" a! a# u D2 L- D4 {. L
潘州东路162号房屋的业主为凌远国(中共党员,原高州市政府机关事务局司机,合同制工人)、黄豪(原高州市建筑设计院人员,已辞职)、刘家驹(退休工人)。( Q8 }# M% W/ O: z
- q' r5 s ?* q0 s3 e! S刘淦飞,刘家驹之子,原高州市政府机关事务局副局长(2004年兼任高州市人防办副主任)。他虽非房屋业主,但有参与商议朱家土地买卖及处理建房纠纷行为。凌远国作为高州市政府机关事务局人员,曾是高州市政府副职相对固定的司机,从2008年4月份起已不安排作领导相对固定的司机,成为机动司机。朱与凌等人的纠纷发生在2010年4月份之后,朱称凌还是高州市某某领导的司机与事实不符。朱国瑜在互联网上反映的问题,我市相关部门已依法依规作了调查处理,不存在官官相护问题。4 G. h; V( u1 X1 j1 t- E2 e$ s1 H: U" }3 @) N2 p B" L% D
四、关于涉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w3 a1 S# W, O- L
凌远国,中共党员,合同制工人。他弄虚作假,以自建房的名义报建,骗取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减免市政套配费6875元;违反《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自建房作商品房销售,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关部门于2010年11月22日给予凌远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凌于2010年10月申请辞职,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 i% Q" q$ e- h4 Y' L8 f刘淦飞,中共党员,原高州市政府机关事务局副局长(2004年兼任高州市人防办副主任)。潘州东路162号房屋是刘家驹与他人合伙建设的,但刘淦飞作为刘家驹的儿子, 是直接利益关系人,参与了商议朱家土地买卖及处理建房纠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关部门于2010年11月22日给予刘淦飞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单位。, A' i& @! {: T
6 C- F6 e! e; B& ^: }2 F) T7 N& i梁伟福,中共党员,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干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他在监管潘州东路162号建设工程过程中,对业主违规建地下室、首层超过规定高度的问题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有关部门于2010年11月22日给予梁伟福党内警告处分。
' W/ ?) M+ @- M3 ^1 k& o6 y+ ?: Q- \此外,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也依规作了处理。# k5 ` _0 s# ~" Y2 M1 O5 {" A a$ x, g- X: R; o, R; m" c4 A% O- k' u
2010年11月23日,凌远国以朱国瑜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其抹黑、诋毁,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国瑜停止损害名誉的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Z. v% d, Z# P* M4 v
对于朱国瑜在网上反映的问题,我市能够积极主动介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已依法依规处理了有关人员,并作了通报。同时,我们欢迎媒体及人民群众监督,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
9 T8 Y, E- L6 ^- C8 {2 V3 ^) G附件:1、朱家砖瓦平房(侧面)
6 |. @) X, @2 T5 z; A% D 2、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c9 h9 ]% F8 K' f# [" X" G9 d9 W1 ?2 D/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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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4 z4 Z# a+ w, |, J4 E高州市关于朱国瑜反映问题协调处理工作组( {* x$ o$ ^6 R( |6 `
201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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