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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会不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即民间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笔者根据审判实践认为,涉及劳动者维权时效的主要时限包括:$ X4 M$ B+ x7 c
" d; p! H1 b3 O8 D8 X8 b; p 首先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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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5 [) q' x% X: p. p, F 第二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u2 L5 @, ^6 F( H3 ~. q,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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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G$ V: p; @- h8 Y'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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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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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 p+ P7 d9 R2 W 第五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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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2 I! k6 @! S3 l, b2 z 第六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2 P; J0 ~+ r" k: e2 R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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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 K& u3 s* l1 a[ 本帖最后由 小鱼妈妈-新垌 于 2008-3-6 11:04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