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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 g. Z) C1 A! n& p9 ~& f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注:08年的假期稍有变动)
7 y. w* w$ ^& q* R3 X: d(一)元旦放假1天;( I+ c. `4 K, G6 k. l6 c
(二)春节放假3天;
( a/ f0 o& {1 { p) _5 n(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V9 |! \% {' o' {+ z. n, @
(四)国庆节放假2天。 5 S- _ `. C# C5 ^
, r; {- i' Z' }3 Q2 c0 }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D# @& \8 S, h# P+ U- w8 l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 G* B5 c7 |* N' N+ ~2 G6 u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8 }# I7 O- }3 N( C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 C* P* e7 R& l2 V; e, A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C. c: B/ x3 b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6 ~6 p' W* s9 @& O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 d' u% v# T2 O, d) ^0 ]# ?- i4 t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E# i7 `2 @$ u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 h8 D: z: l' i" p7 P; e& c$ X( a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I) J3 ^# K2 ]" n9 Z2 @0 t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 e# u8 i, D4 x% c- e: e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 G& F5 f2 |3 e5 q) M1 K/ D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7 b ^/ l C; A5 J. g2 }* Y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2 t% V+ g. o7 W" R) f7 {十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 |. Z# R1 g B2 o$ F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q& S: o8 X4 t u7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 R- p( V, d4 k,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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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处(欠薪保障办)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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